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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展览会公约

  2.秘书长遵照代表大会及执行委员会指示处理国际展览局日常事务。他负责编制预算草案,向代表大会说明当前帐目及提交活动报告。秘书长代表展览局,特别是在法律事务方面;
  3.代表大会决定秘书长的其他职责和任期。
  第三十二条
  国际展览局年度预算由代表大会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通过。预算应考虑国际展览局财务储备、各类收入以及上一财政年度以来的资产负债状况。国际展览局的支出应由这些收入及缔约国认缴款相抵。该认缴款额系依代表大会确定分配给每一缔约国的认缴份额计算得出。
  第三十三条
  1.任何缔约国政府可就本公约修正案提出议案。应将议案内容及建议修改的理由传送给秘书长。秘书长应尽快将其转达给其他缔约国政府;
  2.修正案应列入代表大会一般会议或特殊会议议程。该代表大会应在自秘书长转达修正议案之日起至少3个月后召开;
  3.代表大会根据前款及第二十八条规定通过的修正议案,应由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提交本公约所有缔约国政府予以确认。自有五分之四缔约国政府通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表示接受之日起,修正议案即对所有缔约国生效。有关本款、第十六条或该条所提附录的修正议案,必须经所有缔约国政府通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表示接受,方得生效;
  4.任何缔约国政府希望在接受修正案时做出保留,应将提出保留的条件通知国际展览局代表大会对该保留意见是否可接受作出规定。它应允许那些有助于维护有关国际展览会既定立场的保留,拒绝那些具有产生特权效果立场的保留。如果保留被接受,提出保留的缔约国应计入修正案接受国之列,以计算上述五分之四多数。如果保留被拒绝,提出保留的缔约国应在拒绝接受修正案与无保留地接受修正案之间作出选择;
  5.根据本条第三款修正案一经生效,任何拒绝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国如认为合适,可采取下述第三十七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
  1.如果两个或更多的缔约国就本公约的适用及解释发生争议,并且不能由根据本公约规定赋予决定权的机构予以解决,那么该争议既构成争议当事方协商的主题;
  2.如果几经协商不能在短期内达成协议,任何当事方可将争议提交国际展览局主席,并请其制定一名调解人。如果调解人不能使争议当事方达成和解,那么他应向国际展览局主席提交报告,并注明争议的性质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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