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任命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1.每个缔约国政府,不论其代表人数多少,在代表大会中只有一票表决权。如果缔约国政府欠缴本公约第三十二条项下任缴款总额超过其当年和上一年应缴款总额,那么它的表决权将被终止;
2.出席表决的成员国数至少应为有表决权的成员国数的三分之二,代表大会方有资格行使职能。如未达到该法定数,代表大会应在至少间隔一个月后再次召开,商讨同一议程。这种情况下,要求的法定数应减至有表决权的缔约国半数;
3.出席的代表团投票表决赞同或反对,以多数票形成决议。但下列情况必须有三分之二多数:
1)通过本公约修正案;
2)起草并修改各种条例;
3)通过预算,批准缔约国年度认缴款额;
4)根据上述第四条批准展览会开幕或闭幕日期的更改;
5)对同缔约国境内申办展览会相竞争的非缔约国举办展览会予以注册或认可;
6)缩短本公约第五条规定的间隔期;
7)接受缔约国对修正案所作的保留;此类修正案应按第三十三条规定,须以五分之四多数通过,有时则需要一致同意;
8)批准国际协议草案;
9)任命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1.主席由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缔约国政府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2年。在任期间,他不代表其所属国。主席可以连任;
2.主席召集并主持代表大会会议,确保国际展览局恰当行使职能。主席不在时,其职能由主管执行委员会的副主席代为行使;如其丧失行为能力,则由其他副主席按当选顺序代为行使;
3.副主席由代表大会从缔约国代表中选举产生,其执行性质及任期,特别是分管的委员会,应由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条
1.执行委员会由12个缔约国代表组成,每个缔约国推选一名代表;
2.执行委员会应:
1)确定对展览会所展示的人类奋斗进行分类的标准,并使其不断更新;
2)审查所有展览会要求注册或认可的申请,并提出意见,提交代表大会通过;
3)履行代表大会赋予的任务;
4)向其他委员会征询意见。
第三十一条
1.秘书长应为缔约国国民,并依本公约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