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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展览会公约

  1.具备下述特点的国际展览会,可以为国际展览局认可:
  1)展期不短于3周,不超过3个月;
  2)拥有明确的主题;
  3)总面积不超过25公顷;
  4)主办者向参展国家分配由其承建的展馆,免收租费、税及除有偿服务以外的其他费用;分配给一个国家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如果主办国家能证明其经济和财政状况不佳,国际展览局可以授权放弃免费分配展馆的要求;
  5)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只有经认可的展览会可以在两个注册展览会的间隔期中举办;
  6)有一个注册展览会或符合第一款中的经认可的展览会可以在同一年中举办。
  2.国际展览局可以对下述展览会予以认可:
  1)米兰装饰艺术和现代建筑展览会(每三年一届);基于其举办历史悠久且只要保持其原有特色。
  2)由国际园艺生产者协会批准的A1类园艺展览会;只要在不同的国家中举办的该展览会的间隔期至少为2年以及在同一国家中举行的该类展览会的间隔期至少为10年。
  第五条
  展览会的开幕和闭幕日期及其主要特点应于注册或被认可时确认;只有经国际展览局同意才能更改。

第三章 注册

  第六条
  1.计划在其境内举办本公约范围内展览会的缔约国政府(以下称“邀请国政府”),应向国际展览局递交注册或认可申请,表明其拟为举办该展览会所采用的法律、法规或财政政策。欲为展览会注册或认可的非缔约国亦可以同样方式向国际展览局申请,只要它承诺遵守本公约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所规定及其实施条例;
  2.注册或认可申请应由展览会举办国家负责国际关系的政府机构(以下称“邀请国政府”)提出,即使政府机构并非该展览会的组织者;
  3.国际展览局依据其强制性规定,确定预留展览会日期的最长期限及接受注册或申请的最短期限,并明确规定必须与申请一同提交的文件。它还应按照强制性规定确定为支付审查申请应缴款额;
  4.展览会只有符合本公约条款及国际展览局所作规定,方注册或被认可。
  第七条
  1.如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竞争注册或认可一个展览会,并且不能达成协议,则他们应请求国际展览局代表大会予以仲裁。代表大会在作出表决的时候,应考虑所提出的各种因素,尤其是具有历史性或到达性的特殊理由、相距上一次展览会的举办时间及各争办国家已经举办的次数;
  2.除特殊情况外,国际展览局应给予在缔约国(成员国)境内组织申办展览会以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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