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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苏丹工作的议定书(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苏丹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苏方”),为加强两国间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苏方的要求,中方同意派遣由36人组成的医疗队(具体人数科别见附件)赴苏丹工作,抵达日期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苏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苏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交流学术经验。维修人员只负责医疗器械的维修工作。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恩图曼友谊医院和阿布欧舍医院。经过医疗队长和中国驻苏丹大使馆经商处同意,医疗队可向喀土穆其他医院提供医疗咨询服务和进行教学指导工作。

第四条



  苏方的义务:
  1.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由喀土穆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
  2.提供中国医疗队在苏丹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空调、水电等),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维修、油料、司机),办公及医疗费。
  3.提供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具体如下:
  一级:队长、主任医生、主治医生     每人每月200美元
  二级:医生、翻译            每人每月180美元
  三级:其他人员             每人每月160美元
  苏方按月支付给医疗队,上述费用的50%支付美元,另50%按当日银行美元对当地货币的比价支付当地币,并免除他们应缴纳的任何税款。
  上述费用的计算时间为:自医疗队抵达苏丹之日起至离开苏丹之日止。
  4.提供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药品、医用辅料和化学试剂。
  5.负责办理中方提供的医疗器械等必需品抵达苏丹后的报关和提货手续,
  负责运至工作地点和医疗队驻地,并支付从苏丹港运至医疗队驻地的运输费。
  6.负责维修医疗器械所需的配件及其有关费用。
  7.为医疗队员或其家属(赴苏探亲的情况下)提供出入境签证及居留等便利条件。
  8.同意医疗队员在工作之余在国立医疗机构行医,并免除他们应缴纳的各种税款。经与医院协商一致,部分所得收入用于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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