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的义务:
1.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由中国赴苏丹的国际旅费。
2.在本协议内每年向苏方提供35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器械,用于思图曼友谊医院和阿布欧舍医院,其中恩图曼友谊医院占三分之二,阿布欧舍医院占三分之一。
3.负责将上述药品、器械及其它必需品从中国运至苏丹港,及其费用。
4.医疗队员如果工作3年,中间回国探亲一次,或其家属赴苏探亲,探亲的往返国际旅费由中方负担。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苏丹的工作期限为两年,自其抵达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遵守苏丹的法律,尊重苏丹人民的风俗习惯。
苏方也应尊重中国医疗队员。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苏丹工作期间,享受中方和苏方政府规定的节假日。他们每工作22个月享受2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生活费照发。如医疗队员工作24个月,苏方应照发26个月的生活费。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议定书附件是本议定书不可分割之部分。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苏方要求延长期限,应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后另签议定书。在本议定书期满时,如双方均无异议,其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自2001年3月29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卫生部副部长 苏丹驻华大使
朱庆生 阿卡杜勒一哈米德·阿卜丁
(签 字) (签 字)
附件:
第25批中国医疗队恩图曼医院科别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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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别 ┃人数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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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科 ┃ 2 ┃ 消化专业及内窥镜1,心血管或神经科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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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外 ┃ 2 ┃含小儿外科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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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外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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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尿外科 ┃ 2 ┃含碎石治疗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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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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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鼻喉科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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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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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腔科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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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科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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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影像科 ┃ 2 ┃ 含放射科1,B超医师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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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疗科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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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灸科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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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剂科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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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科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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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 ┃ 2 ┃监视室1,手术室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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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 ┃ 2 ┃ 医学仪器维修1,其他医院设备维修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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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译(阿语)┃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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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师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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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 ┃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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