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佛方),为加强两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佛方的要求,中方同意派遣由八人组成的医疗队(即:妇产科医生二名、麻醉师一名、外科医生三名、针灸按摩医生一名和翻译一名)赴佛得角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佛得角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普拉亚市阿戈斯蒂尼奥·内图医院,如果需要,亦可协助普拉亚市其他保健站工作。
第四条
佛方的义务是:
1.负责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2.免费向中国医疗队提供在佛工作期间住房(包括水、电、卫生设施、家具、炊具、电风扇和冰箱)及医疗队自备车辆的维修保养和每月80立升燃油;
3.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津贴,每人每月30000埃斯库多;该津贴自中国医疗队抵佛之日起,按实际人数计算,由佛卫生部人才行政总局于每月初拨付一次并汇入中国医疗队在佛得角大西洋商业银行账户;
4.承担中国医疗队每个队员在佛工作期间的人身和伤残保险(投保金额700万埃斯库多),如因公发生伤亡或伤残,负责办理一切善后事宜并负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5.负责办理中方提供给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生活用品的免税、报关、提取手续,并负担从港口运至中国医疗队所在住地的费用;
6.免除中国医疗队队员在佛期间的捐税,并为他们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条件,以保证医疗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中方的义务是:
1.提供中国医疗队员由中国至佛得角的往返国际旅费;
2.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工资、办公费和生活用车;
3.提供中国医生习惯使用的适量药品、器械,并负责运至普拉亚港口,这些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