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协定不应损害在区域内处理金枪鱼类或某种金枪鱼的其他政府间组织或机构的权利和责任或这类组织或机构通过的任何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 沿海国的权利
本协定不应损害一沿海国根据国际海洋法在200海里管辖区域之内为开发、勘查、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包括高度洄游种类的目的而行使的主权权利。
第十七条 接受
1.粮农组织的任何成员或联系成员对本协定的接受应自总干事保存其接受书时有效。
2.第四条2款所述的任何国家对本协定的接受应由总干事保存其接受书时有效。从委员会批准其成员资格的申请之日起,接受应生效。
3.总干事应将所有的已生效的接受通知委员会的所有成员、粮农组织的所有成员和联合国秘书长。
第十八条 生效
本协定在总干事收到第十份接受书之日起开始生效。此后,对于随后交存其接受书的每一粮农组织的成员或联系成员或第四条2款所述的国家,本协定将在根据以上第十七条的这类接受有效或生效之日起对其生效。
第十九条 保留
对本协定的接受可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章第二部分条款所反映的国际公法的一般规则做出保留。
第二十条 修正
1.本协定可由委员会的四分之三多数修正。
2.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或总干事可提出修正案的提案。由委员会成员提出的提案应通知委员会的主席和总干事,由总干事提出的提案应通知委员会的主席,这类通知应在不迟于委员会召开并考虑该提案的会议之前120天发出。总干事应将所有修正案的提案立即通知委员会的所有成员。
3.本协定的任何修正案应通知粮农组织理事会,其可否决一项明显地违背粮农组织的宗旨和目的或粮农组织章程的条款的修正案。
4.不涉及委员会成员新义务的修正案应在委员会通过这些修正案之日起对所有的成员有效,但不应违反以上第3款的规定。
5.涉及委员会成员新义务的修正案应在委员会通过这些修正案后,在不违反以上第3款规定的情况下,对接受这一修正案的成员生效。对涉及委员会成员新义务的修正案的接受书应由总干事保存。总干事应将这类接受通知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和联合国秘书长。未接受涉及委员会成员新义务的修正案的任何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应继续由该修正案之前生效的本协定条款管辖。
6.对本协定附件的修正案可由委员会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应在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