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考虑由委员会提出的任何事项。
5.委员会依据本条的规定,可建立为本公约的目的所必要的专门委员会、工作组或其他附属机构。
6.由委员会建立的、需由委员会出资的任何小组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组或其他附属机构应视情况根据委员会或粮农组织已经批准的自主预算中的必要资金的多少而决定。在有关费用需要由粮农组织负担的情况下,这类资金的多少应由总干事决定。在做出与建立附属机构有关的费用问题的决定之前,委员会应得到秘书或总干事含有行政管理和财务内容的报告。
7.附属机构应在委员会提出要求时向委员会提供其活动的报告。
第十三条 财务问题
1.委员会的成员根据委员会通过的会费表每年缴纳自主预算的分摊会费。
2.在每一届例会上,委员会应根据全体成员的协商一致通过其自主预算,但在该届例会期间,经过所有努力仍未达成协商一致,这一事项应付诸表决,该项预算应以委员会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3.(a)委员会的每一成员的会费额应按照由委员会协商一致通过和修改的方案决定。
(b)在通过这一方案时,应适当考虑每一成员经评价而得的平等基础费和可变费,可变费主要由在区域内本协定所包括种类的总捕捞量和上岸量和每一成员的人均收入所决定。
(c)由委员会通过或修改的方案应记载于委员会的财务规定中。
4.成为委员会成员的任何非粮农组织成员应交纳由粮农组织支付的用于委员会活动费用的这类会费,该费用可由委员会决定。
5.会费应按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交纳,除非委员会在征得总干事同意后另作决定。
6.为完成其职能,委员会可接受来自组织、个人和其他来源的捐款和其他形式的援助。
7.收到的会费、捐款和其他形式的援助应放入由总干事按粮农组织财务规定管理的信托基金中。
8.如果委员会的一个成员连续两年拖欠其应交纳的会费,且拖欠额相当于或超过了其应交纳的份额,该成员在委员会中应不具表决权。但经证实这种不能交纳会费是由于该成员不可控制的原因,委员会可允许该成员具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总部
委员会在与总干事磋商后,应决定总部的地点。
第十五条 与其他组织和机构的合作
1.委员会应与其他政府间组织和机构,尤其与在渔业领域中政府间组织和机构合作并制订适当的安排,特别是在区域内处理金枪鱼事务的政府间组织或安排的合作和制订适当的安排可对委员会的工作做出贡献并可推动委员会目标的实现。委员会可与这类组织和机构达成协议。这类协议应寻求促进委员会和这类组织的互补性,并按照2款的规定,以避免委员会和这类组织的工作和活动的重复和相互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