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委员会可邀请政府间组织,或应其要求邀请在委员会的活动领域有着特别能力的非政府组织参加委员会指定的委员会的这类会议。
第八条 行政管理
1.委员会的秘书(以下简称秘书)应由总干事任命并得到委员会批准,或在任命发生在委员会的两个例会之间的情况下,由委员会的全体成员批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由秘书任命并应在秘书的直接监督下工作。委员会的秘书和工作人员的任命应按粮农组织工作人员的要求和条件进行,其应为行政管理的目的,对总干事负责。
2.秘书负责执行委员会的政策和活动并应向委员会报告。秘书在被要求时,也应担任由委员会建立的其他附属机构的秘书。
3.除粮农组织承担其工作人员和设施有关的费用外,委员会的费用应在自主预算中支出。由粮农组织承担的费用应由总干事决定并由粮农组织大会根据粮农组织总则和财务规定予以批准,在总干事准备的两年度预算内支付。
4.代表、副代表、专家和顾问作为政府代表参加委员会和其分委员会会议发生的费用,以及观察员参加会议发生的费用应由各自政府或组织承担。被委员会邀请的观察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委员会或其分委员会会议的费用应由委员会的预算支付。
第九条 有关养护和管理措施的程序
1.委员会可在不违反第2款的情况下,由其成员出席和表决的三分之二多数,根据本条通过对委员会成员有约束力的养护和管理措施。
2.对某类种群的养护和管理措施,应根据为养护和管理该类种群而依第十二条2款下所设立的有关小组委员会的提案的基础上而通过。
3.秘书应不得无故延迟地将委员会所通过的任何养护和管理措施通知委员会的成员。
4.在不违反5、6款的情况下,由委员会依第1款通过的养护和管理措施,应自秘书通知中所载的日期或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这类日期起120天后对成员生效。
5.委员会的任何方可在这一规定日期的120天内或由委员会在4款中规定的其他日期内,反对依第1款通过的养护和管理措施。对一项措施提出反对意见的委员会的成员应不受这一措施约束。委员会的任何其他成员可在这120天之后的另一60天内提出同样的反对意见。委员会的一个成员也可在任何时间撤回其反对意见,如该措施已生效则立即对其有约束力或依本条而生效时立即对其有约束力。
6.如果依1款通过的一项措施遭到了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会成员的反对,其他成员应不受这一措施的约束,但不排除任何或全部这些成员实施该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