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在特别考虑发展中沿海国家的利益的情况下,持续地审议本协定所包括的种群渔业在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事项;
(e)考虑并批准其计划和自主预算,以及上一个预算期的账目;
(f)向粮农组织总干事(以下简称总干事)递交其活动、计划、账目和自主预算以及可能由粮农组织理事会或大会而采取行动的这类其他事项的报告;
(g)通过其议事规则、财务规定和为完成其职能而必要的其他内部行政管理规定;
(h)实施为完成以上所载目标而必要的这类其他活动。
3.委员会应在被要求时,为推动本协定目标的实现,通过决定和建议。
第六条 委员会的会议
1.委员会的每一成员应由一名代表出席委员会的会议,该名代表可由一名副代表和若干专家及顾问陪同。副代表、专家和顾问可参与委员会的活动,不可表决,但一名副代表经正式授权替代代表的情况除外。
2.委员会的每一成员应拥有一个表决权。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委员会的决定和建议应根据所投的多数票做出。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应构成法定数。
3.委员会可在被要求时,以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和修改其议事规则,这些规则不得违背本协定或粮农组织章程。
4.委员会的主席应召集委员会的一年一度的例会。
5.在至少三分之一成员的要求下,委员会的主席可召集委员会的特别会议。
6.委员会应选举委员会的主席和不超过两个副主席,其每一任期应为两年并有资格连任,但任期不得连续超过四年。在选举主席和副主席时,委员会应适当关注印度洋国家的公平代表性。
7.委员会在被要求时,可以其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和修改委员会的财务规定,这些财务规定应与粮农组织财务规定所体现的原则相一致。财务规定和修正案应向粮农组织财务委员会的报告,如果后者发现这些规定和修正案违背了粮农组织财务规定所体现的原则,有权否决这些规定和修正案。
8.为确保委员会和粮农组织之间的密切合作,粮农组织应有权参加委员会和根据第十二条5款建立的附属机构的所有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观察员
1.任何不是委员会成员的粮农组织的成员或联系成员,在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可被邀请作为观察员出席委员会的会议。其可提交备忘录并参与讨论,但无表决权。
2.既不是委员会的成员也不是粮农组织成员或联系成员的联合国、其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可在提出要求并得到委员会通过其主席表示同意以及粮农大会通过的给予国家观察员地位的有关条款的情况下,被邀请作为观察员出席委员会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