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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修正案议定书

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修正案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1999年6月26日签订,目前尚未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0年6月15日签署了本议定书。)


  在海关合作理事会(以下称“理事会”)主持下订立的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1973年5月18日订于京都并于1974年9月25日生效,以下简称“公约”)的各缔约方,
  考虑到为实现以下目的,公约必须得到修正:
  ——消除各缔约方之间有碍于国际贸易和其他国际交流活动的海关制度与做法上的差异;
  ——满足国际贸易和海关便利,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与做法方面的需求;
  ——确保海关监管之适当标准;和
  ——使海关机构得以对商务活动、海关(行政)管理方法与技术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作出反应;
  还考虑到经修正的公约:
  ——必须规定经修正的公约缔约各方有义务履行有关简化和协调的核心原则;
  ——必须为海关机构提供有效的制度,并辅之以有效的监管方法;和
  ——将得以实现海关制度与做法的高度简化和协调,而这正是海关合作理事会的根本宗旨,并由此为便利国际贸易作出重大贡献;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公约的前言和条款已如附件一的文本内容得到修正。
  第二条
  以本议定书附件二中的总附约和附件三所述各专项附约代替公约的各项附约。
  第三条
  一、公约任何缔约方可以下列方式表示同意受本议定书,包括附件一和附件二的约束:
  (一)无需批准的签署;
  (二)签署后需经批准的,交存批准书;或
  (三)加入议定书。
  二、本议定书应开放至2000年6月30日任由公约各缔约方在布鲁塞尔理事会总部签字。此后,本议定书应开放任由各缔约方加入。
  三、本议定书,包括附件一和附件二,应自四十个缔约方无需批准签署或已交存批准文件或加入文件的三个月后生效。
  四、四十个缔约方已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表示同意受本议定书约束后,公约缔约一方应仅以成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方式接受公约修正案。本议定书应在缔约一方无需批准的签署或交存批准文件或加入文件的三个月后才对其生效。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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