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对轮式车辆、可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的协定

  13.4按本条13.3段分发的修正本,如果在其分发之日后6个月内没有缔约方提出反对意见,则应视为该修正本被所有的缔约方所接受。该修正本在本条所述的6个月期满后的3个月后,在所有的缔约方生效。
  13.5秘书长应尽快将是否对所提出的修正本有反对意见的情况通知所有缔约方,如果对该修正本有反对意见,则该修正本应被视为未被接受,不具有任何效力。
  第14条 受托人
  本协定书的受托人为联合国秘书长,除了其他的受托工作外,秘书长应尽快将如下内容通知缔约方:
  14.1按第5条列入候选纲要或从候选纲要中删除技术法规的情况;
  14.2按第6条规定建立或修订全球性技术法规的情况;
  14.3按第7条规定所收到的通知;
  14.4符合第9条和第10条的签字、接受和加入;
  14.5按第9条规定所受到的通知;
  14.6本协定书按照第11条的规定在缔约方生效的日期;
  14.7按第12条规定所收到的退出本协定书的通知;
  14.8按第13条规定本协定书任何修正本生效的日期;
  14.9按第15条规定所收到的有关领土的通知。
  第15条 协定书的领土扩展
  15.1本协定书在某一缔约方生效,即表示应扩展到其国际关系由该缔约方负责的所有领土上,除非该缔约方在加入本协定书前另有规定。
  15.2任何缔约方都可以根据第12条规定单独针对上述领土的任何部分宣布退出本协定书。
  第16条 秘书处
  欧洲经济委员会的执行秘书应为本协定书的秘书处,履行如下秘书处工作:
  16.1准备执行委员会会议和工作组会议。
  16.2根据本协定书的规定向缔约方送交所收到的报告和其他资料。
  16.3开展执行委员会分配的工作。

  附件A

定义



  本协定书采用下述定义:
  1对于按本协定书制定的全球性技术法规,“接受”是指缔约方未将某一全球性技术法规引入自身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中,但允许符合该全球性技术法规的产品进入其市场的措施。
  2对于按本协定书制定的全球性技术法规,“采用”是指缔约方将某一全球性技术法规引入自身法律、法规中予以公布。
  3对于按本协定书制定的全球性技术法规,“实施”是指缔约方从某一日期开始要求符合某一全球性技术法规的措施,换句话说,即为该法规在该缔约国内产生法律效力。
  4“条”指的是本协定书的某一条款。
  5“一致同意投票”指的是按照附件B第7条7.2段,没有缔约方对某一事项表示反对并投反对票。
  6“缔约方”指的是任何一个成为本协定书成员的国家或经济一体化组织。
  7“可安装于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指的是其特性与安全、环保、节能或防盗性能有关的装备或部件,这类装备和部件包括(但不限于)排气系统、轮胎、发动机、隔音装置、防盗报警、警告信号装置和儿童约束系统。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