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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轮式车辆、可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的协定

  修订任何按本条规定已建立在全球注册中的技术法规的规程应与本条6.3段规定的规程,即在全球注册中建立一新的全球性技术法规的规程一样。
  6.5文件的可获得性。
  工作组按本条规定建议全球性技术法规时所考虑或产生的所有文件都应予以公开。
  第7条 已建立的全球性技术法规的采纳和实施的通知
  7.1投票赞成按照第6条的规定建立全球性技术法规的缔约方有义务将该法规引人按各自国家或地区所使用的规程,以便在其自身的法律或法规中采用该法规,各缔约方应争取迅速作出最终决定。
  7.2每一将已建立的全球性技术法规引入自身法律或法规的缔约方,都应将其开始采用该法规的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长,该通知应在其采用该法规之日后的60天内提供。如果已建立的全球性技术法规包括一个以上的严格性或性能水平,此通知中应说明该缔约方所采用的严格性或性能水平。
  7.3符合本条7.1段规定且决定不将已建立的全球性技术法规引入只身的法律或法规的缔约方,应将其决定和此决定的依据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长,该通知应在作出此决定后60天内提供。
  7.4符合本条7.1段规定,且在法规建立在全球注册之日后的一年期结束时,未采用该技术法规或决定不将此法规引入自身的法律或法规中的缔约方,应提供一份该法规在其国内规程中的状况的报告。在以后的每一个一年期结束时,如果仍未采用该技术法规或决定不将此法规引入自身的法律或法规中,都应提供一份状况报告。本段所要求的状况报告都应:
  7.4.1包括对过去一年中为将此法规引入自身法律、法规及作出最终决定所采取的步骤的描述,并指出作出此决定的预定日期;
  7.4.2在不晚于一年期结束后的60天内提交给秘书长。
  7.5每一在自身的法律或法规中不采用全球性技术法规,但承认符合此法规的产品的缔约方,都应将其开始承认此类产品的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长。缔约方应在开始接受此产品后的60天内提供此通知。如果该全球性技术法规包含一个以上的严格性或性能水平,该通知中应说明缔约方所接受的严格性或性能水平。
  7.6符合本条7.1段规定,且已将一已建立的全球性技术法规引入自身法律或法规的缔约方可以决定废除或修订已采用的法规。在作出这一决定之前,缔约方应将采取这一行动的意图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长。这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原已接受按7.5段规定的产品,现打算停止采用这类产品的缔约方。缔约方如果决定采用任何修订法规或新法规,则应在其作出决定后的60天内通知秘书长。如果有要求,该缔约方应立即向其他的缔约方提供上述已修订法规或新法规的文本。
  第8条 议题的解决
  8.1有关已建立的全球性技术法规的条款的问题应提交给执行委员会解决。
  8.2两个或多个缔约方之间有关本协定书的解释或实施的议题应尽可能地通过彼此之间的协商解决。如果这样仍不能解决这些议题,缔约方可以要求执行委员会按照附件B7.3段中的规定解决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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