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该提案应包括:
6.2.1.1对所提议的全球性技术法规的目的的解释;
6.2.1.2对提议的全球性技术法规的叙述性描述,或如条件允许,该法规的文本内容;
6.2.1.3为便利开展对本条6.2.4.2.1段所要求的报告中所述议题的分析工作,所需要的文件;
6.2.1.4与所提议的全球性技术法规具有相同的性能或设计特性要素的所有被列入候选纲要中的技术法规和UN/ECE法规的目录;
6.2.1.5任何已知的现有的有关国际志愿性标准的目录。
6.2.2本条第6.2.1段中规定的每一提案都必须提交执行委员会进行考虑。
6.2.3执行委员会不得将其认为不符合第4条和本条第6.2.1段规定的提案送交工作组,对符合第4条和本条第6.2.1段规定的提案送交有关工作组。
6.2.4对于由执行委员会送交的,旨在通过协调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的提案,工作组应采用公开的规程进行以下工作:
6.2.4.1通过以下方式,制定出针对这一全球性技术法规的建议书:
6.2.4.1.1对所提出的全球性技术法规的目的和制定严格性或性能替代水准的必要性进行考虑;
6.2.4.1.2检查所有具有相同的性能要素,已被列入候选纲要中的技术法规和UN/ECE法规;
6.2.4.1.3检查附在本条第6.2.4.1.2段规定的法规后面的所有文件;
6.2.4.1.4检查与所提议的全球性技术法规有关的任何可用的功能等同性评估,包括相应标准的评估;
6.2.4.1.5验证制定中的全球性技术法规是否满足所述的法规目的和第4条的准则;并
6.2.4.1.6对在《1958年协定书》框架下制定该技术法规的可能性给予适当的考虑。
6.2.4.2向执行委员会提交如下报告和文本:
6.2.4.2.1说明针对此全球性技术法规所作的建议的书面报告,该报告包括在作出其建议时所考虑的所有技术数据和资料,描述了对本条6.2.4.1段所规定的资料的考虑,阐明其建议的基本原理,包括对拒绝任何可替代法规要求和所考虑的处理方法的解释;
6.2.4.2.2所建议的全球性技术法规的文本。
6.2.5执行委员会应以公开的方式
6.2.5.1决定报告和针对全球性技术法规的建议是否完全、彻底地按照本条6.2.4.1段所规定的方式制定出来的。如果执行委员会认为建议、报告和/或所建议的全球性技术法规的文本不完全,应将法规和报告退回工作组进行修订或进行额外的工作。
6.2.5.2按照附件B第7条7.2段中规定的程序考虑建立所建议的全球性技术法规。该法规一旦获得执行委员会的一致通过,即成为全球性技术法规,建立在全球注册中。
6.2.6执行委员会一致通过该法规的日期即为在全球注册中建立一个全球性技术法规的日期。
6.2.7在由执行委员会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时,秘书处应将所有有关文件,包括按照本条第6.2.1段提交的提案和本条6.2.4.2.1段所要求的建议和报告附于该法规后。
6.3在全球注册中建立新的技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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