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包括如下要求:
4.1.2.1规定安全、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或防盗性能的高水准;
4.1.2.2尽可能地只规定性能要求,而对设计特性则不作说明或规定。
4.1.3包括:
4.1.3.1表示符合该法规的试验方法;
4.1.3.2适当时对于按本协定书第5条列入的技术法规,对型式批准或制造厂自我认证要求或生产一致性所必需标志和/或标记的清晰描述;及
4.1.3.3在适当的情况下,在合理和切合实际的考虑的基础上,对达不到技术法规要求的缔约方可规定一个达到法规要求的最短过渡期限。
4.2为了促进某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法规工作,全球性技术法规中可以规定替代性的、非全球性的严格性或性能的替代水准,以及适当的试验规程。
第5条 候选全球性技术法规的纲要
5.1应建立和保持一个可被协调或采纳为全球性技术法规的缔约方技术法规(UN/ECE法规除外)的纲要(称之为候选纲要)。
5.2将技术法规列入候选纲要
5.2.1任何缔约方都可向执行委员会提交要求,将该缔约方已经采用、正在采用或已采纳将要实施的技术法规,列入候选纲要,这个要求应包括:
5.2.1.1要求列入候选纲要中的技术法规的文本,和
5.2.1.2支持该技术法规的任何可获得的技术文件,包括有关最佳可用技术、有关的利益和成本效益的文件。
5.2.1.3任何已知现有或即将出台的有关国际志愿性标准的目录。
5.2.2执行委员会应考虑所有满足第4条及本条5.2.1段的要求。如果按照附件B第7条中7.1段规定获得肯定票的支持,则该技术法规应列入候选纲要中,与要求同时递交的文件应附在所列入的技术法规之后。
5.2.3应由秘书长在要求列入候选纲要的技术法规按本条
5.2.3段规定获肯定票支持的日期将该技术法规列入候选纲要中。
5.3从候选纲要中删除所列人的技术法规
已列入候选纲要的技术法规应在下列条件下从候选纲要中删除:
5.3.1一个与列入候选纲要中技术法规在产品要求上具有相同性能或设计特性要素的全球性技术法规已被建立在全球注册中。
5.3.2技术法规按本条规定列入候选纲要后的5年期结束时,或任何一个随后的5年期结束时,除非执行委员会以附件B第7条7.1段中规定的肯定投票,再次确认支持保留此技术法规在候选纲要中,或有
5.3.3最初要求列入候选纲要的缔约方要求删除的书面要求,此要求应包括删除此法规的依据。
5.4文件的可获得性
本条中由执行委员会考虑的所有文件都应公开。
第6条 全球性技术法规的注册
6.1应建立和保持按本条规定制定和建立起来的全球性技术法规的注册,该注册被称之为全球注册。
6.2通过协调现有的法规,在全球注册中建立全球性技术法规。
缔约方可以针对已列入候选纲要中的技术法规或/和任何UN/ECE法规中已规定的性能要素或设计特性提出制定一协调性全球技术法规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