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轮式车辆、可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的协定
(本协定于1998年6月25日签订,2000年8月25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0年10月10日交存接受书,并声明:该协定也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本协定于2000年12月9日对我生效,并适用于港澳。)
各缔约方:
已决定为了建立一全球性的规程,以促进能确保轮式车辆、可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的安全、环境保护、节能和防盗性能方面高水准的全球性技术法规的制定工作,同意这一协定书:
已决定上述规程还应在承认各地区机关、各国机关、各国下属机关有权采用并保持在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比所制定的全球性法规更严格的技术法规的前提下,促进现有技术法规的协调;
有权根据UN/ECE参考条款工(a)条和UN/ECE法令50中程序法令Ⅻ章的规定加入此协定书;
承认本协定书并不损害现有的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国际协定书各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认本协定书并不损害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各项协定书,包括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各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计划在本协定书的框架下制订全球性技术法规,作为符合上述WTO协定书要求的各缔约方技术法规的基础。
计划要求本协定书各缔约方以按本协定书制定的全球性技术法规作为本国技术法规的基础;
承认不断提高并追求高水准的轮式车辆、可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的安全、环境保护、节能和防盗性能对公民健康、安全、福利的重要性,以及增加现有和未来的国家、区域技术法规和相关标准的共性对贸易、消费者选择、产品费用的潜在价值;
承认各国政府有权寻求和实现更高的健康、安全和环保水准,并有权决定按本协定书制定的全球性技术法规是否对本国适用;
承认按原《1958年协定书》已开展的协调工作的重要性;
承认不同的地理区域在安全、环境、能源和防盗等问题上和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方面的利益和专长,以及在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以帮助实现这些问题的改进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差异方面,上述专长和利益的价值。
希望在考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情况和环境的条件下,促进这些国家采用全球性技术法规;
希望在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中,通过公开的规程适当考虑各缔约方所采用的技术法规,包括对比分析法规的利益和成本效益。
承认制定具有高保护水准的全球性技术法规将使得各个国家认识到实施这些全球性技术法规,将在其法律管辖区域内保证其所需的保护和性能水准;
承认车辆燃料质量对环境控制、人类健康和燃料效率等性能的影响;并
承认在按本协定书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时透明性十分重要;本规程应与本协定书各缔约方法规的制定规程协调一致;
同意如下条款:
第1条 目的
1.1本协定书的目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