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发展和加强两国之间长期的双边合作,为加深两国之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为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的基础上发展旅游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范围
缔约双方将通过以下方面鼓励两国之间旅游领域的合作:
(一)两国旅游官员、旅游组织、旅游协会之间的交流;
(二)旅游信息和统计数据;
(三)旅游研究人员和专家的交流;
(四)双方同意的其他旅游合作项目。
第二条
交流活动
缔约双方将鼓励各自国民尊重对方文化,按照各自国家的规定组织旅游交流活动,并为之提供便利,以加深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
第三条
投资
缔约双方将鼓励以下方面合作并为此提供便利:
(一)旅游投资;
(二)度假区开发;
(三)缔约双方同意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四条
环境
缔约双方将努力做到:
(一)在不影响环境、本土文化和价值观的前提下发展旅游;
(二)发展生态旅游;
(三)在发展旅游的同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护环境。
第五条
建立联合委员会
一、缔约双方同意建立一个联合委员会,审议本协定的实施,讨论执行本协定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为实现本协定的目标提出必要的建议。
二、联委会将每两年轮流在中国北京和尼日利亚阿布贾会晤,审议双边旅游关系和合作的进展并商讨下一阶段的计划。
三、如有必要,联委会将建立工作组并指派专家和顾问参加会议。
第六条
现有的义务
本协定将不影响缔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在本协定之前所签订的其他国际旅游协定、公约及条约所包含义务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