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摩洛哥王国政府环境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摩洛哥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认识到环境问题的区域性和全球性,以及通过国际合作寻求持久有效的解决方法的紧迫性和协调两国间共同行动的重要性;
致力于实现《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所确定的目标和原则;
确信双方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是互利的,并将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发展;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法律规定开展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方面的双边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在下列领域开展合作:
(一)交换环境机构、法律和法规、计划方面的信息、科技出版物和杂志,以及两国环境状况公报;
(二)管理与保护生态敏感区域:湿地、自然保护区、山地生态系统以及沿海海岸带区域;
(三)清洁生产,城市废物的管理,回收利用、处置和削减工业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
(四)预防自然灾害和技术事故;
(五)评估城市噪声和空气污染;
(六)双方同意的其他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的领域。
第三条
双方的合作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交换环境信息和资料;
(二)互派专家、代表团和培训人员以交流经验和促进环境无害技术的转让;
(三)共同组织由两国科学家、专家、专业人员参加的计划、研讨会及其他会议;
(四)实施双方商定的合作计划,包括开展联合研究;
(五)技术合作与援助;
(六)双方商定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摩洛哥王国政府指定其国土整治、城市规划、住房与环境部分别作为本协定的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
第五条
为就本协定所涉事宜建立联系,检查与评价本协定的实施情况,制定一定时期内的合作计划,并在必要时为加强根据本协定开展的合作提供具体手段,实施机构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各自指定一名协调员,并建立一个后续联合工作组。
原则上,双方协调员及联合工作组每两年一次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摩洛哥王国举行例会。与会所需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国内费用根据对等原则由接待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