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中方将负担:
——中国医疗队在刚果工作期间(两年)的生活费。
——中国医疗队赴刚工作的往返国际旅费和在刚果境内的交通费(包括交通工具、燃料及交通工具的保养、维修费用)。
——中国医疗队的办公费用和家用电器费用。
——每年向中国医疗队工作的医院提供部分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药品按优惠价供应病员。所收款用以续购药品。
第十一条
刚方将负担:
——免除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的关税和其他税捐。
——向中国医疗队所有队员免费提供住房、水、电、家具、厨房用具和卧具。
——负责给医疗队提供两名司机、两名警卫,并负担所需费用。
——提供中国医疗队在刚果共和国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和医疗设备。
——中国医务人员在刚期间的医疗、住院、丧葬或遗体运回国内的费用。
第十二条
中国医务人员享受中刚两国政府规定的节假日。在刚工作满十一个月后根据医院工作情况安排轮流休假,可回国、赴邻近国休假三十六天(含途中往返时间六天),或在当地休假三十天,也可由他们的家属赴刚果探亲。所发生的费用,由中国医务人员负担。刚方应为休假队员或捺亲家属办理出入境签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刚方免除中国医疗队员的各种捐税,免除中方为他们提供的工作生活用品的进口关税。
刚方免除中国医疗队在当地或第三国采购所需工作和生活物品的所有捐税,特别是购买燃油(汽油、柴油)的捐税。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和在执行中发生的异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刚方至少提前十个月通知中方其对本议定书延长同样期限的有效期的要求。
这个通知和中方的答复将构成两国政府的协议文件。
第十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协议双方未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提出异议并通知对方,本议定书将自动延期。
本议定书于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在布拉柴维尔签订,正本共两份,双方各执一汾,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