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刚果共和国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二00二年至二00四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一方;
刚果共和国政府为另一方;
为了发展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间的卫生合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刚方要求,中方同意派遣二十三名医务人员,其中包括二十名医生、两名翻译和一名厨师,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到刚果共和国有关医院(布拉柴维尔市的马格莱格莱医院和达郎盖依医院)工作。
第二条
两国政府将提前十个月确定派往刚果共和国的中国医务人员的专业表。
上述专业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中国医疗队在刚果共和国的工作期限为自专家抵达之日起两年。
第三条
根据第二条中所确定的专业表,中方将提前六个月向刚方推荐拟派往刚果工作的医务人员的候选人。自收到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刚方在三个月内表示同意或拒绝中方推荐的候选人。
遇到被拒绝的情况下,中方可以提出新的候选人,接纳或拒绝新的候选人的条件同上。
第四条
中国医务人员因病离刚或长期请假养病,刚方将终止其工作。
第五条
如果中国医务人员在第二条所确定的正常工作期限内终止工作,中方负责派人接替。
第六条
中、刚双方将共同安排中国医疗技术人员抵刚和离刚时间。
第七条
按本议定书来刚果共和国工作的中国医务人员在刚方领导下履行其职责,并遵守刚果法律和规定。
他们有义务保守职业机密,范围为在履行职责时得知的一切事情和消息。
他们不得从事任何可能使中、刚双方受到损害的行为。
他们应在工作中与刚果人员密切和坦率地合作。
第八条
为刚果共和国服务的中国医务人员不能从事任何谋利活动。
第九条
刚方就中国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每年向中方提交一次评语。根据本议定书,评语将逐级(医院院长、合作司长、卫生部长)上报,然后通过外交途径转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