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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各自国家法律,为加强两国的执法合作,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特别是在打击有组织犯罪、非法贩运毒品、国际恐怖主义等严重刑事犯罪方面,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合作范围



  双方将指定并于签署本备忘录时互相通报执行本备忘录的机构。根据有关国际法律文件和各自国家国内法,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由指定机构在预防严重犯罪及其调查方面进行合作。
  “严重犯罪”包括:
  (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生产和贩运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
  (二)有组织犯罪;
  (三)金融及其他经济犯罪;
  (四)洗钱;
  (五)伪造证件、非法制贩货币和有价证券;
  (六)国际恐怖活动;
  (七)走私;
  (八)非法贩运武器、弹药、爆炸物、有毒物品、危害环境的和放射性物品;
  (九)跨国贩运人口;
  (十)贿赂犯罪;
  (十一)非法贩运濒危物种;
  (十二)双方共同关注的其他严重犯罪。

第二条

合作方式



  一、根据本备忘录,合作将包括下列方式:
  (一)交换在本备忘录范围内的预谋和实施犯罪的情报信息;
  (二)协查、认定被执法当局追捕的犯罪嫌疑人并通报其身份及有关案情和证据;
  (三)提供有关证人的身份和可能所在地的信息;
  (四)根据各自国内有关信息和数据保护的法律法规,交换有关记录和文件,包括被盗和伪造的旅行证件。根据任何一方的法律或法规行使强制性权力而获得的记录和文件不予提供。
  二、为保证本备忘录所规定的合作顺利实施,双方共同商定在专业知识和技能、装备、人员培训、科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方面进行合作和信息交流。
  三、本备忘录将不妨碍双方进行相互能够接受的其他形式的合作。

第三条

程序



  本备忘录所规定的合作将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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