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将确定农业、林业和农业食品部门的公共及私人机构间双边合作项目,以促进生物技术产品的交流和科学技术能力的发展。
第八条
在生物技术合作的框架内,双方将制定关于食品与农业基因资源的识别、标记、开发与交流的计划。
第九条
双方制定合作计划的机制,受一九八○年六月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制约。
本协议项下的合作活动取决于资金与人员状况。每次活动开始前双方将本着平等和对等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确定资金安全,除非获得了专门资金资助被选定的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项目;每方负担各自在合作项目中的支出。
第十条
在情况允许时,双方将在关于生物技术、生物安全、生物多样性和农业与食品基因资源准入的国际谈判中,交换信息,并相互支持对方立场。
第十一条
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的科技成果,将依据双方就特定项目达成的具体条款被共享和公布,或进行保密。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下合作活动的科技信息可资利用,除非双方依据本协议第十五条规定,通过外交途径在附件中达成相反的协议。
第十三条
一方依据本协议向另一方传递的信息,应是传递方的最佳知识和认识,但传递方不向接受方或第三方保证其准确性和适宜性。
第十四条
双方将定期举行工作会议以检查本协议的执行情况,制定未来活动的计划。会议在两国轮流举办,会期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下所有活动都应经双方书面同意,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朗五年,经双方书面同意可进行修改或延长。任何一方可提前九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协议。协议的终止将不影响协议终止前本协议项下项目实施和完成的有效性。
本协议于二○○一年四月九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