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阿根廷共和国政府生物技术和生物安全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在两国签署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框架内,承认生物技术作为满足世界人口粮食需求,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有效工具所具有的潜力;
本着发展科技能力,以利于两国可持续发展和粮食安全的宗旨;
认识到采取有效公共政策以安全地应用生物技术的重要性;
希望加强公众对安全使用生物技术的认同和信心;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为改善人民生活条件进行生物技术合作的重要性;
希望建立经验交流机制,以为发展中国家间生物技术合作项目营造吸引人的投资条件,并为生物技术应用产品的贸易往来提供便利;
认可《二十一世纪议程》、《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卡塔赫纳生物技术安全议定书》的原则和宗旨;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鼓励发展两国生物技术和生物安全领域的合作以及监管、科技活动。
第二条
双方将依照《卡塔赫纳生物技术安全议定书》第十四条的规定,通过广泛交流关于环境释放程序的信息,建立符合议定书宗旨的便利活的改性生物体的意在跨境活动的机制。
第三条
双方将就环境影响、风险管理评估、人类健康保护和生物技术衍生产品销售交流经验和信息。
第四条
双方将努力协调对关于向环境释放活的改性生物体的国家控制和批准机制的意见,以有效履行《卡塔赫纳生物技术安全议定书》。
第五条
双方将定期制定具体的合作计划,以提高包括生物技术安全风险管理与评估在内的机构、监管和技术能力。
第六条
双方将商定建立专家交流和培训的机制,以共享农业、环境和人类健康方面在以下课题的经验、信息和科学数据:分子生物学、遗传工程、分子记号、基因组研究、转基因生物的生态学及其他所有与生物技术的科技发展相关的领域。
其他合作包括举办定期联席会议、研讨会、讲座、讲习班和培训等活动。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