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协议的具体实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由公安部外事局具体负责。在意大利共和国方面,有关刑事犯罪的内容由内政部刑警总局国际警务合作局具体负责;有关本协议的其他内容由意大利共和国内政部警察协调与规划总局国际联络局负责。
就交换信息,有关刑事犯罪内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外事局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意大利国家中心局渠道与意大利共和国刑警总局国际警务合作局联系,涉及本协议的其他内容与意大利共和国内政部警察协调与规划总局国际联络局联系。
第九条
中方专家组和意方专家组,一方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个人数据和信息,另一方必须按本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和保密。
根据本协议相互提供的个人数据和信息,非经提供一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条
如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出的合作请求有损其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等国家根本利益时,可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请求。
在此情况下,拒绝方应当将拒绝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双方每两年一次轮流在北京和罗马举行会晤,交流履行本协议的情况,确定下一步的执行计划。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不影响双方根据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其他双边、多边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并通过外交途径使之生效。
第十四条
在解释、执行本协议产生分歧时,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各自履行本协议生效所必须的国内法律程序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并收到最后确认书之日起生效,无限期有效。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可通过外交途径至少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本协议由双方政府授权的代表签署。
本协议于二○○一年四月四日在罗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意大利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祝春林 恩佐·比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