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意大利共和国内政部职权范围内交流在预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滥用和戒毒治疗方面的经验和措施;
双方在本条款的合作中应当采用控制下交付的手段。
第三条
双方根据各自国家法律,就以下领域交换情报:
一、关于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所列举的合作内容的情报;
二、关于两国公民在对方国家犯罪或受到侵害的情报;
三、关于本国制止和打击犯罪立法方面的情报;
四、双方都感兴趣的其他犯罪领域的情报。
提出提供情报的要求必须附简要目的说明。
第四条
双方通过互派专家访问、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就以下方面的工作经验进行交流:
一、对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确定的合作领域方面;
二、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及危险物品方面;
三、出入境管理,包括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管理方面;
四、道路交通、铁路、航运和民航安全管理方面;
五、警察的组织、管理、教育和培训方面。
第五条
双方在科学研究、技术交流与开发、选用警用技术、器材和装备等方面进行合作。
第六条
双方扩大和加强国际刑警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心局和国际刑警组织意大利共和国国家中心局之间的密切合作。
第七条
双方在本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共同磋商、制定并实施制止和打击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所列的各种犯罪活动的对策和措施。打击犯罪合作包括对在逃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追查和实行驱逐,有引渡条约规定的除外。
双方在各自领土上组织侦查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并交换有利于侦查的所有信息,包括与案情有关的电话号码、机主姓名和扣押、没收犯罪资产的情况,
应一方请求,另一方可以派遣警务人员到对方境内协助进行掩盖身份的调查活动(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通行惯例)。
双方愿意探讨将来互派警务联络官的可能性。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意大利共和国内政部分别是双方对本协议的执行部门,负责商定本协议的具体合作的内容、时间和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