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意识到各种犯罪给两国带来的影响和对本国公共秩序与安全以及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构成的威胁,
按照一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联合国大会关于进行国际合作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第45/123号决议及经一九七二年修正的《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一九七一年精神药物公约》和《一九八八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公约》的宗旨,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加强双方在国际领域打击犯罪的合作,加强两国警察部门之间的合作,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原则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根据本协议和各自国家的法律,在各自指定的本协议执行机构的职权范围内,为制止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相互进行合作,特别是下述犯罪:
一、有组织犯罪;
二、国际恐怖活动;
三、非法贩运文物、烟制品、贵重金属,以及根据双方国家法律规定均为犯罪的物品贩运;
四、各种形式的洗钱犯罪;
五、伪造货币、有价证券、商标和专利;
六、伪造护照、签证等证件或者使用伪造的护照、签证等证件;
七、非法贩运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物品;
八、偷渡或者组织、协助他人偷越国境;
九、贩运、拐卖、扣留人口,强迫劳动等非法活动;或者胁迫妇女、儿童从事卖淫等色情活动;
十、在金融、保险领域的跨国犯罪以及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信用卡等结算、支付工具实施的犯罪;
十一、计算机犯罪以及利用互联网和其他通讯设施进行的犯罪。
第二条
双方在各自法律和职权范围内,按照联合国制订的经一九七二年修正的《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一九七一年精神药物公约》和《一九八八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公约》的宗旨,为预防和打击非法生产,贩运和贩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易制毒化学品,在以下方面相互进行合作:
一、相互提供新的各类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易制毒化学品及相关原料和原植物的信息、毒品市场动向情况;交流预防和打击毒品贩运,包括在边境口岸所用的侦查技术和经验;
二、相互组织专家和执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交流训练和使用缉毒犬的技术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