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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商船海运协定

  二、缔约一方船舶上雇佣的第三国船员,且其所来自国家为缔约另一方承认,其由第三国有关当局签发的海员身份证件,如按照缔约另一方现行国内法律足以作为护照或护照代用证件,应作为有效身份证件予以承认。但这些船员在缔约另一方港口离船活动时,还应持有被该船雇佣的证明。

第九条

船员入境、过境及停留



  一、缔约一方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停留期间,持有本协定第八条所指身份证件的船员,可以根据停留国的国内法律和港口规章上岸并在港口所在城镇区域临时逗留。生病的船员可以上岸治病并在医疗所需时间内停留。缔约另一方应尽可能为生病的船员提供必要的医疗帮助。
  二、持有本协定第八条所指身份证件的船员,因登轮、转船、被遣返或因缔约另一方有关当局接受的其他任何原因,可以凭经缔约另一方有关当局签证的海员身份证件乘坐任何交通工具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或过境。
  三、船长或其指派的船员,在办理缔约另一方要求的有关手续后,可以前往会见其本国的官方代表或其公司的代表。
  四、缔约双方同意为在第三国船舶上工作的缔约另一方船员抵离本方港口或下船提供方便。

第十条

帮助和协助



  一、如果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的沿岸、领海或港口搁浅、触礁或发生其他事故,该船舶及货物应得到与本国船舶及货物同样的救助。有关费用应按照事故发生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和规章和/或有关方面达成的协议收取。本款规定不妨碍因向受损船舶及货物提供保护、协助和帮助按照合同进行追偿。本款所指缔约一方船舶上的船员和旅客,应在任何时候,都得到事故在其领海或港口发生的缔约一方给予其本国国民同样的协助、帮助和保护。
  二、救出的受损船舶及船上的财产和货物,不论是全部或部分,除非准备在事故发生地缔约一方的领土内使用和消费,否则不应缴纳关税、税收和其他费用。
  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影响事故在其领土内发生的缔约一方其他法律和规章的执行。

第十一条

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遵守其法律和规章



  一、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以及缔约任何一方航运公司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应当遵守该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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