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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科技合作协定

  (三)与实施本协定下的联合活动有关的设备、仪器、材料、样品和文件迅速有效地出入各自领土;
  (四)对参与实施本协定的相关地域、数据、材料、机构和人员的提供和准入提供方便。

第六条



  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可以邀请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的科学家、专家和机构以自费的形式,除非另有安排,参与本协定下的活动。

第七条



  一、遵照双方签署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双方应切实保护在实施本协定时产生的知识产权。
  二、对于合作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由合作机构之间达成的能提供有效保护的协议来管理。在本协定下进行的联合研究和开发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由相关的合作机构拥有。
  三、在本协定下的合作活动中产生的不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科技信息归合作方共同拥有。在未得到信息提供方的书面许可之前不得将该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四、双方应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双方应及时相互通告对方会对本协定下产生的知识产权发生影响的立法上的变化,特别是有关发明、工业设计、新的植物物种及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五、双方对第七条第一款的国际公约的解释或实施上的歧义或争执应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有关部门来解决。

第八条



  双方负责协调和实施本协定下活动的机构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匈牙利共和国教育部。

第九条



  一、为了实施本协定应成立科技合作混委会(以下简称“混委会”),由双方指定的政府代表和专家组成。
  二、混委会应当
  (一)决定自身工作程序和规章;
  (二)规划并协调科技合作;
  (三)拟定工作计划,包括选择共同支持的项目;
  (四)制定实施合作计划和项目的规定和程序;
  (五)控制并评估合作的实施及其成果的应用;
  (六)为实施本协定创造有利条件;
  (七)依据双方各自国家的优先领域,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制定并修改合作计划的优先主题;
  (八)根据需要安排高层会议。
  三、混委会应至少每两年开一次会或应一方的要求开会,会议将轮流在中国和匈牙利举行。
  四、在必要时,混委会可以成立临时工作组以就某些科技领域或问题或某些具体建议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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