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科技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确信国际科技合作有助于加强两国人民的友谊和理解;
认识到国际科技合作对两国的经济发展和繁荣具有重要作用;
表达了他们渴望接受科学技术的挑战和知识社会的要求;
赞赏通过实施于一九八九年六月八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的代表在布达佩斯签订科技合作协定而取得的成果;
渴望根据二○○○年十二月六日签署的两国联合声明中第10款的内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促进双方在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的合作;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双方应发展和支持两国合作机构间的科技合作并为其提供便利。
二、合作机构可以包括研究所、大学、政府机构、企业以及涉足科学技术开发活动的其他合法实体。
第二条
一、根据本协定并取决于可供支配的资金和资源,双方的合作活动可以包括以下形式:
(一)共同的科学和技术开发计划和项目;
(二)在共同商定领域的研究和调查;
(三)科学家和专家的交流;
(四)在合作活动中科技信息和文件的交换;
(五)科学研讨会、大会和会议;
(六)研究人员的培训。
以及其他经由根据本协定第九条成立的混委会批准的科技合作形式。
二、双方应鼓励各自国家企业及研究开发单位间的技术转让。
第三条
双方应鼓励和支持在多边及国际科技开发计划下的合作和共同参与,特别是欧盟的计划。
第四条
一、本协定下的合作应遵守双方各自现行法律及法规、双方均为成员的国际组织的规定并取决于可供支配的人员及经费数量。
二、本协定的内容应不影响双方在其他双边和多边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在尊重本协定下的合作活动的前提下,各方应依据本国的法律、法规,为
(一)人员迅速有效地出入各自领土;
(二)参与实施本协定的人员的国内旅行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