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一、缔约双方在本国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共同制定并实施预防和打击本协定第一条所列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措施,并根据双方职权范围,在各自领土上组织侦查、搜捕并拘留罪犯和犯罪嫌疑人,向缔约另一方通报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案情和证据,并递解罪犯和犯罪嫌疑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西班牙王国内政部将成立联合委员会,商定本协定的双边具体合作内容、时间和实施办法,联合委员会的有关事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西班牙王国内政部主管部门商定,并报缔约双方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
如缔约一方提出,其提供的情报和资料需对方保密,缔约另一方必须就此采取必要的措施。
根据本协定相互提供的情报、资料和技术手段,非经提供一方明确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第八条
如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出的协助或合作请求有损其国家主权、危害其安全和公共利益时,可全部或部分拒绝这种请求,或加以限制条件。
第九条
根据本协定互派的代表团(组)国际旅费由派遣一方负担,在接受国国内停留所需费用由接待一方负担。但双方事先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十条
联合委员会至少每两年一次轮流在北京和马德里举行会晤,交流关于落实本协定的情况和讨论下一步的合作计划。
第十一条
本协定不影响双方签署的其他国际协议中所承担义务的履行。
第十二条
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在履行本协定生效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本协定自第二个通知收到三十天后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西班牙王国政府(待审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