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西班牙王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的和平、繁荣与稳定,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友好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法律和国际公约,同意在制止和打击下列违法犯罪活动方面进行合作:
(一)国际恐怖活动;
(二)非法贩运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和放射性物品;
(三)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易制毒化学品;
(四)洗钱;
(五)走私;
(六)伪造、非法贩运货币、证件和有价证券;
(七)非法贩卖文物;
(八)其他经济领域内的犯罪;
(九)跨国拐卖人口;
(十)非法移民;
(十一)其他跨国有组织犯罪。
第二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内法律,就以下方面交换情报:
(一)关于本协定第一条所列举的犯罪方面的情报;
(二)关于本国制止和打击犯罪立法方面的情报;
(三)关于两国公民在对方国家犯罪或受到非法侵害的情报;
(四)缔约双方感兴趣的其他情报。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以下方面交流业务工作的经验: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犯罪;
(二)维护社会治安的对策和技术手段;
(三)枪支、爆炸物品等社会治安管理;
(四)出入境管理和外国人管理;
(五)公路、铁路、河运、海运和空运安全管理;
(六)制订、执行有关警察法律制度的法律、规定;
(七)警察队伍的培训;
(八)有关信息、资料及出版物的分析、研究;
(九)基层警察局的工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科研、技术交流与开发、合作生产及提供警用技术、器材和装备等方面进行合作。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加强国际刑警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心局和国际刑警组织西班牙王国国家中心局之间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