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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24和25条修正案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24和25条修正案
(本修正案于1998年5月16日签订,目前尚未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8年11月6日交存接受书。)



  第51届世界卫生大会
  考虑到执行委员会的委员名额应由32名增至34名,以便使欧洲区域和西太平洋区域有权指派一人供职于执行委员会的会员国数目分别增至8个和5个,
  1.通过对《组织法》第24条和第25条的如下修正,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24条——删除并代之以
  “执委会由34个会员国各派一委员组织之,卫生大会斟酌地域上公匀分配原则推选有权指派委员之会员国。但所述会员国中,至少应有3个由根据第44条组成的各区域组织选举产生。各该会员国经选定后,应任命于卫生专门技术著有资格者一人供职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得有副代表及顾问随同赴任。”
  第25条——删除并代之以
  “执行委员任期3年,连选得连任;但于在组织法关于执委会委员由32人增至34人的修正案生效后举行的第一次卫生大会上当选的执行委员中,增加的委员任期得有必要时缩短,使每年由每一区域组织至少选出一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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