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修正案
(本修正案于1995年9月22日签订,目前尚未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5月1日交存批准书。本修正案适用于港澳。)
本会议,
忆及在《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次会议上,曾要求禁止从工业化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运送危险废物;
忆及会议第Ⅱ/12号决定;
注意到:
——本会议指示技术工作组按照《巴塞尔公约》继续进行废物危险特性说明方面的工作(第Ⅲ/12号决定);
——技术工作组已经开始进行拟订危险废物清单和不受《公约》约束的废物清单方面的工作;
——这些清单(UNEP/CHW.3/Inf.4)已能提供有益指导,但还不够全面,而且尚未得到充分接受;
——技术工作组将拟订技术准则,以协助拥有主权的任何缔约方或国家缔结关于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的协定或安排,包括第11条之下的协定或安排。
1.指示技术工作组充分优先考虑完成危险特性说明和清单及技术准则的拟订方面的工作,以便将其提交缔约方会议第四次会议通过;
2.决定缔约方会议应在第四次会议上就一份(几份)清单作出决定;
3.决定通过对《公约》的下列修正:
“新插入序言段落7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