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保密
依本条提供的所有机密资料,其接受者应为之严格保密,未经资料提供者明示准许不得向有关部队或特派团以外的任何方面透露。
7.遵守法律和规章
在不妨害其可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或其任务要求的前提下,参加本条所指部队和特派团的人员应:
(a)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规章;并且
(b)不从事任何与其任务的公正性和国际性不符的行动或活动。
第13条 缔约方的协商
1.各缔约方承诺在有关本议定书实施的一切问题上彼此进行协商与合作。为此目的,应每年召开缔约方会议。
2.年度会议的参加应按商定的议事规则行事。
3.会议工作应包括:
(a)审查本议定书的实施情况和现况;
(b)审议各缔约方根据本条第4款提出的报告所引起的事项;
(c)筹备审查会议;
(d)审议各种保护平民不受地雷滥杀滥伤影响的技术的发展情况。
4.各缔约方应就任何下列事项向保存人提出年度报告,而保存人应在会议前将报告分送所有缔约方:
(a)向其武装部队和平民传播有关本议定书的资料;
(b)清除地雷和善后重建方案:
(c)为满足本议定书的技术要求而采取的步骤和任何其他有关资料;
(d)与本议定书有关的立法;
(e)就国际技术资料交换、就清除地雷方面的国际合作以及就技术合作与援助而采取的措施;以及
(f)其他有关事项。
5.缔约方会议费用应由各缔约方和参加会议工作的非缔约国按适当调整的联合国会费分摊比额表分摊。
第14条 遵守
1.每一缔约方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包括立法及其他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个人违反本议定书或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领土上违反本议定书。
2.本条第1款所指的措施包括为了确保对违反本议定书的规定在与武装冲突有关的情况下故意造成平民死亡或严重伤害的个人进行刑事制裁和将其绳之以法而采取的适当措施。
3.每一缔约方还应要求其武装部队发布有关的军事指令和作业程序,并要求武装部队人员接受与其任务和职责相称的培训,以期遵守本议定书的规定。
4.各缔约方承诺通过双边方式、联合国秘书长或其他适当国际程序彼此进行协商与合作,以解决在本议定书条款的解释和适用上可能产生的任何问题。
技术附件
1.记录
(a)应按下列规定对除遥布地雷外的地雷、雷场、雷区、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位置进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