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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所附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修正议定书》(修正的第二号议定书)

  (b)每一缔约方或冲突当事方如经适用本款的部队或特派团的首长要求,应:
  (一)尽其所能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此种部队或特派团在其控制下的任何区域内不受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影响;
  (二)必要时,为有效保护此种人员,尽其所能排除该区域内的一切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或使其丧失杀伤力;并且
  (三)向部队或特派团首长告知该部队或特派团执行任务区域内的一切已知雷场、雷区、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位置,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向该部队或特派团首长提供其所掌握的关于此种雷场、雷区、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所有资料。
  3.联合国系统人道主义特派团和实情调查特派团
  (a)本款适用于联合国系统的任何人道主义特派团或实情调查特派团。
  (b)每一缔约方或冲突当事方如经适用本款的特派团的首长要求,应:
  (一)为特派团人员提供本条第2款(b)项(一)目规定的保护;并且
  (二)为使特派团人员能安全前往或穿越特派团执行任务所必须前往或穿越的在其控制下的任何地点:
  (aa)如知悉有安全路径通往该地点,则将此路径告知特派团首长,除非正在进行的敌对行动有碍于此;或
  (bb)如不按(aa)分目提供指明安全路径的资料,则在必要和可行的情况下清出一条穿越雷场的通路。
  4.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特派团
  (a)本款适用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经所在国同意、根据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适用的《附加议定书》执行任务的任何特派团。
  (b)每一缔约方或冲突当事方如经适用本款的特派团的首长要求,应:
  (一)为特派团人员提供本条第2款(b)项(一)目规定的保护;并且
  (二)采取本条第3款(b)项(二)目规定的措施。
  5.其他人道主义特派团和调查特派团
  (a)在不适用以上第2、第3和第4款的情况下,本款适用于在冲突区域内执行任务或为冲突受害者提供协助的下列特派团:
  (一)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或其国际联合会的任何人道主义特派团;
  (二)公正的人道主义组织的任何特派团,包括任何公正的人道主义扫雷特派团;以及
  (三)根据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适用的《附加议定书》建立的任何调查特派团。
  (b)每一缔约方或冲突当事方如经适用本款的特派团的首长要求,应在可行的情况下:
  (一)为特派团人员提供本条第2款(b)项(一)目规定的保护;并且
  (二)采取本条第3款(b)项(二)目规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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