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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所附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修正议定书》(修正的第二号议定书)

  5.应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防止未经许可移走、磨损、毁坏或隐藏用于确立标界区周界的任何装置、系统或材料。
  6.如属下述情况,适用本条的以小于90度的水平弧度推动碎片而且布设于地面或其之上的武器,其使用可不受本条第2款(a)项所规定措施的限制,但最长期限为72小时:
  (a)位于布设地雷的军事单位的紧邻区域内;且
  (b)该区域受到军事人员监视,以确保有效排除平民的进入。
  第6条 限制使用遥布地雷
  1.禁止使用遥布地雷,除非此种地雷按照技术附件第1款(b)项予以记录。
  2.禁止使用不符合技术附件中的自毁和自失能规定的遥布杀伤人员地雷。
  3.禁止使用除杀伤人员地雷以外的遥布地雷,除非在可行的情况下此种地雷装有有效的自毁或自失效装置并具有一种后备自失能特征,按其设计当地雷不再有助于放置地雷所要达到的军事目的时可使地雷不再起地雷的作用。
  4.可能影响平民群体的遥布地雷的任何布设或投布均应事先发出有效的警告,除非情况不允许。
  第7条 禁止使用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
  1.在不妨害适用于武装冲突中的有关诈术和背信行为的国际法规定的前提下,禁止在任何情况下使用以任何方式附着于或联结在下列物体上的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
  (a)国际承认的保护性徽章、标志或信号;
  (b)病者、伤者或死者;
  (c)墓地或火葬场或坟墓;
  (d)医务设施、医疗设备、医药用品或医务运输;
  (e)儿童玩具或其他为儿童饮食、健康、卫生、衣着或教育而特制的其他轻便物件或产品;
  (f)食品或饮料;
  (g)炊事用具或器具,但军事设施、军事阵地或军事补给站的此种用具除外;
  (h)明显属于宗教性质的物体;
  (i)构成民族文化或精神遗产的历史古迹、艺术品或礼拜场所;或
  (i)动物或其尸体。
  2.禁止使用伪装成表面无害的便携物品但专门设计和构造成装有爆炸物的诱杀装置或其他装置。
  3.在不妨害第3条规定的前提下,禁止在地面部队未进行交战或未有迹象显示即将交战的任何城市、城镇、村庄或含有类似平民集聚点的其他区域内使用适用本条的武器,除非:
  (a)此种武器布设在军事目标上或其紧邻区域内;
  (b)已采取使平民不受其影响的保护措施,例如派设岗哨、发出警告或竖立栅栏。
  第8条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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