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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亚洲太平洋促进广播发展机构协定》修正案

  4.该机构主任应担任大会秘书,但无表决权。
  5.经主席同意,大会秘书可邀请任何捐助国政府、联合国专门机构、捐助国或合作组织的代表为观察员,以确认其对该机构的贡献。被邀请的观察员有权参与但无表决权。
  6.大会具有下列各项权力;
  (a)选举主席和副主席;
  (b)选举该机构执行局,并在第一届会议上决定执行局成员人数、当选条件和执行局的职务;
  (c)任命该机构主任;
  (d)向主任提供关于该机构的业务和管理的政策决定和指导;
  (e)核准该机构的预算和工作方案;
  (f)核准该机构的行政、财务和工作人员条例;
  (g)核准要求加入该机构为非正式成员的申请;
  (h)核准本协定的修正案;
  (i)履行本协定规定的其他职务,包括授权执行这些服务。”
  条:9 主任和工作人员
  行:2
  删:“由理事会任命”,改为
  增:“由大会任命”
  行:2
  删:“主任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定和指示”,改为
  增:“主任负责执行大会的各项决定和指示”
  行:4,5
  删:第3款,改为
  增:“3.该机构第一级员额的工作人员均由主任任命,但须经执行局核可。”
  行:6
  删:“所有非专业员额的干部”改为
  增:“所有非专业员额的所有其他干部”
  条:10 财务
  删:“财务”,改为
  增:“财务和资产”
  行:1
  删:第1款,改为
  增:“1.该机构应设立共同基金,由该机构所有正式成员、准成员和联系成员认捐。大会可随时确定每年认捐款的基本单位价值以及此种捐款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行:4
  增:“各国政府、广播组织”、改为“各国政府或广播组织”
  增:“以援助方式”改为“以财务援助方式”
  行:5
  删:“广播发展机构基金”,改为
  增:“共同基金”
  行:6
  删:“(a)从开发计划署收到的捐款;”改为
  增:“(a)各创始成员、各国政府、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合作组织的捐款;”
  行:7
  删:(b)款,改为
  增:“(b)非成员国、非成员组织或个人付给该机构的培训/服务费用,其费率由大会确定;”
  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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