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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亚洲太平洋促进广播发展机构协定》修正案

  5.不属于上述两类的任何其他广播实体可申请加入该机构为特别成员,但须经大会核可。特别成员应来自联合国承认的国家,在大会没有表决权。
  6.联合国承认的国家内非广播业组织和(或)人员可向主任提出申请,按照主任随时规定并经大会主席核可的条件,取得大会期间的观察员地位。”
  条:3 目标
  行:1
  删:删除各项,改为
  增:“该机构应以下列各项为其目标:
  (a)促进有助于影响区域内电子媒体政策的讨论和对话;
  (b)促进成员之间在电子媒体发展和汇合方面进行更密切的区域合作;
  (c)促进公营和私营部门之间的伙伴关系以鼓励最有效地利用划拨给电子媒体发展的资源;
  (d)促进电子媒体管理以鼓励人力资源的持续发展;
  (e)在电子媒体研究方面进行协作;
  (f)建立强有力的区域联系以促进国际合作和协作;
  (g)补充和配合亚洲及太平洋广播联盟的活动。”
  条:4 职务
  行:2
  增:插入新的(a),(b)和(c)三项,并将原来各项依次改编如下:“(a)作为亚洲及太平洋的区域论坛以促进电子媒体发展方面的国际合作;
  (b)提供区域内的论坛以促进关于电子媒体的政策、人力资源和技术发展的讨论和信息交流;
  (c)作为资料中心,连接和协助各成员国的国家广播培训机构的活动;
  (d)应在区域、分区域和国家各级为成员国的广播人员举办训练班、讨论会和学习班,以培养其专业能力;
  (e)编制以发展为目标的有关广播培训的课程、材料和方法;
  (f)就关于成员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广播问题进行研究和展开比较性研究;
  (g)制订以教育和发展为目标的典型方案和模型方案;
  (h)就广播及有关专题的资料收集、分析和散发进行组织安排;
  (i)应成员国的要求向它们提供咨询服务和顾问服务。”
  条:8 理事会
  删:删“理事会”及其各款,改为除标题
  增:“大会”
  “1.该机构应设大会,由所有成员组成,每年举行一届常会。
  只有出席大会的正式成员享有表决权。
  2.如果大会主席按照执行局的咨询意见提出要求,大会可举行特别会议。
  3.大会应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每两年从正式成员中以过半数票选出。在任主席或副主席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但以两任为限。主席或副主席以后可再当选,但至少须隔一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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