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亚洲太平洋促进广播发展机构协定》修正案
(本修正案于1999年7月21日签订,2001年12月14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0年4月10日交存接受书,并声明如下:本修正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另行通知前,本修正案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序言
行:4
删:“无线电和电视广播”,改为“电子媒体”
行:4
增:在“一国”后插入“或区域”三字
行:8
删:“培训各级广播员”,改为
增:“开发广播业各级人力资源”
定义
中文本不需改动
行:5
删:“理事会”,改为“大会”
行:6,7“‘执行机构’……和国际电信联盟合作;”整段
行:8
删:“‘理事会’指按照第8条规定的该机构理事会”改为
增:“‘大会’指按照第8条规定设立的该机构大会;”
行:第2页第9行,第3页第1行
删:“‘业务开支总额’……但不包括设备和房舍的资本开支;”,整段
行:3
增:在“就可以加人该机构”后插入“为正式成员;”
行:3,4
删:“并保留其在亚太经社会所具有的相等地位;”
行:5
删:“培训成员国广播员/从业员”,改为
增:“发展成员国广播业”
行:8,9
删:‘“项目”……有关该机构的文件;’两段
行:14
删:删除“基本修正”中的“基本”二字
条:2 成员
行:1
增:在“凡属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及社会委员会成员”前插入“1.”
行:2
删:删除“任何这类国家”后的“或经其指定的广播局”等字
行:1
增:在“成员”前插入“正式”二字
增:新的一款“2.国际电信联盟(电信联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
为该机构的创始组织,它们是大会无表决权成员。
3.亚洲及太平洋广播联盟(亚太广播联盟)是该机构的创始组织,并且是大会无表决权成员。
4.国家广播中心和国家广播机构及以电子媒体为主的组织,不论公营或私营,均可申请加入该机构为联系成员,但须经大会核可。联系成员在大会没有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