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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修正文书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修正文书
(本修正文书于1997年6月19日签订,目前尚未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8年6月28日交存接受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7年6月3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85届会议,并
  决定对《国际劳工组织章程》通过一项修正案——包括在本届会议议程第七个项目中的一个问题:
  于一千九百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通过以下修正《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文书,引用时可称之为1997年《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修正文书》。
  第一条
  自本修正文书生效之日起,《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须按在第8款之后插入以下新款予以修正。
  “9.根据理事会的建议,大会经出席会议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可以废除根据本条规定通过的任何公约,如果该公约看来已失去其意义或是对达到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不再起有益的作用。”
  第二条
  本修正文书一式两份须经大会主席和国际劳工局长签字确认,其中一份存入国际劳工局档案,另一份须按《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送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局长将向国际劳工组织所有成员国送交一份经核证的该文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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