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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二00二年至二00五年文化交流计划

(六)艺术表演

第四十一条



  双方在本国财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鼓励本国艺术家、艺术团组和工艺家互相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音乐、舞蹈、民俗、戏剧、歌剧、芭蕾艺术节及其他文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戏剧学院进行合作,包括互相翻译精选的剧作家的剧本,并互派剧院管理人、导演和演员。

第四十三条



  双方在财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召开戏剧文化与培训领域的戏剧研讨会和联合讨论会,并鼓励参加在两国举办的戏剧节。

四、大众传媒

第四十四条



  双方促进交流反映本国环境与文化特征的信息、内容丰富的出版物和电影记录片,以加强对对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了解。

第四十五条



  双方对两国广播和电视传播机构根据二○○○年十二月签署的合作协议建立的直接联系与合作表示满意。

第四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报纸、新闻机构和其他信息服务部门进行合作,以促进交流信息和印刷材料。
  在计划执行期间,双方互派五人新闻代表团互访,为期十天。

第四十七条



  双方对阿纳多卢通讯社与新华社根据互换新闻协议建立起来的富有成果的合作表示满意。

第四十八条



  双方通过在利用如电缆技术和卫星等现代通讯手段进行传播的领域进行合作,来促进信息的自由传播并不断加以改善。具体事宜由两国主管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五、青年与体育

第四十九条



  双方认识到,体育作为一种巩固与促进人民,尤其是青年之间的和平、兄弟情谊与友谊的方式,具有重要作用。双方还对体育的教育、社会和娱乐作用及其对全民健康的积极贡献表示认同。

第五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体育和青年组织及城市进行直接联系,结成姐妹友好关系,以使两国青年在运动和体育文化各方面建立更广泛的合作。具体创意和活动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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