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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二00二年至二00五年文化交流计划

第二十九条



  双方在阻止非法进口/出口和转移艺术作品与文化财产方面进行合作,并由两国海关采取一切必要预防措施防止文化财产的非法交易。

第三十条



  双方在考古、艺术史、博物馆学和修复历史遗产方面进行合作,互派专家,交流关于鉴定、保护、维持和修复不可移动文化遗产、考古和自然遗址的专业知识与出版物。

第三十一条



  双方相互鼓励两国专家和科学家参加在维护与修复不可移动文化遗产、考古和自然遗址领域的国际大会、会议和讨论会。

(四)出版与图书馆

第三十二条



  双方互相促进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出版物与图书馆业领域的国际学术会议和类似活动。

第三十三条



  双方互相促进两国国家图书馆交流出版物和微缩胶片。

第三十四条



  双方在图书馆业领域开展合作并根据两国国家法律,在两国图书馆之间开展信息、出版物、微缩胶片与手稿目录的交流,以丰富各自的收藏。双方的微缩胶片与目录应具有同等科学与图书馆价值。交流项目应在双方相关制度下达成。

第三十五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双方互派二人图书馆专业代表团,进行为期七天的访问。

第三十六条



  双方应在对等的基础上,在两国国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鼓励翻译并出版两国著名作家的文学作品。

(五)民俗文化

第三十七条



  双方交流传统文化和民俗学领域的信息、文献资料、出版物、电影和语音记录。

第三十八条



  双方互相邀请专家参加民俗学与传统文化的会议、研讨会和研究。

第三十九条



  双方互派民间舞蹈团,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十条



  双方互相为有关机构提供便利,以帮助它们在本国进行民间文化的实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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