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化与艺术
第十八条
双方有着同样渊源的文化遗产和丰富的历史积累及共同价值观,在此基础上,应加强文化与美术领域的合作,通过互相支持文化财产来促进全球文化。
(一)展览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相互参加在两国举办的有关造型艺术的国际展览、双年展、讨论会及其他类似活动。
第二十条
双方互派造型艺术和传统手工艺展览,随展人员两名。
在本计划执行期间,中方在土耳其共和国举办“中国传统手工艺展览”及其他展览;土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办“土耳其传统手工艺品展”、“阿纳多卢传统民居展”和“建筑师锡南作品展”。
第二十一条
双方就在本国举办的国际书展和类似活动互通信息,并鼓励相互参加。
第二十二条
双方互派有关本国戏剧与芭蕾昔与今的宣传展览。
(二)电影与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双方根据对等原则在计划有效期内互办电影周,电影周期间派出由政府官员和电影艺术家组成的五人电影代表团互访。
第二十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电影学院之间的合作,以便联合制作电影和/或互购对方电影导演拍摄的电影。
第二十五条
双方提供信息并促进专业电影长、短片及电影艺术家(导演、演员和脚本作者)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电影节。
第二十六条
双方促进合作并就在本国举办的关于知识产权与版权的国际会议、代表大会、研讨会、专题报告会等互通信息。
第二十七条
双方交流关于两国立法与解决知识产权和版权纠纷诉讼程序的信息、出版物和文献资料。
(三)考古学、博物馆学
第二十八条
双方遵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协议及参与签署的国际条约,在维护与保护文化和历史遗产方面开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