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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二00二年、二00三年、二00四年执行计划


  双方努力落实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由突尼斯广播电视机构和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签订的合作协定的条款。

第三十二条



  双方保留突尼斯一非洲新闻社(TAP)总社长和新华通讯社社长进行互访的方针,访问日期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十三条



  双方派五人新闻出版代表团互访,为期七天。

五、旅游与手工业

第三十四条



  双方将对以下事宜给予特别关注:促进旅游领域内的合作、培训干部、交流信息和经验。

第三十五条



  在两国举办的文化周和国际博览会期间,双方尽可能地为参加活动的团组提供优惠。

第三十六条



  中方向突方提供技术转让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帮助。

第三十七条



  双方同意互派专家,研究和交换各自在旅游领域内的经验(培训、管理、组织、统计等)。互访时间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十八条



  突国家手工业局聘请三名中国专家赴突参加对以下工艺品进行的研究和制作工作,为期六个月:
  ——贝壳类工艺品。
  ——布艺装饰画作品。
  ——植物纤维和芦苇编织工艺品。

第三十九条



  中方邀请突展商参加在中国举办的展览和博览会。

第四十条



  突方邀请中方参加每年在突举办的依布迪卡儿《发明》手工艺品沙龙,以展示中国作品。

六、宗教

第四十一条



  双方交换宗教学方面的出版物(图书、论著、研究成果)。双方促进这类出版物的印刷和发行。

第四十二条



  突方将为中国的穆斯林大学生在其大学和其他教育机构学习伊斯兰教提供帮助。

七、总则

第四十三条



  团组和人员互访费用: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在国内的食宿、交通及在国家医院急诊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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