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鼓励本国教师应聘去对方高校任教。具体时间和期限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教育、科研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努力促进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和布尔吉巴语言学院之间业已存在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和科研机构在直接联系的基础上,交换研究人员,从事学术访问。访问时间将由相关机构商定。
第二十二条
中方将支持突尼斯高等语言学院开展汉语教学:
(一)派遣四名汉语教师在该校任教,具体条件及姓名另行商定;突方接待中国的教师和学生,为期三到十个月。
(二)中方为该学院提供一组可上网电脑设备,用于语言教学。
(三)中方向该学院提供汉语教材、视听材料和软件。
第二十三条
双方交换有关各自科研机构和研究中心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双方鼓励互派科研领域的专家和负责人代表团互访,以建立双方共同研究工作的基础。
第二十五条
双方互派一个由三至四名专家组成的基础和中等教育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短期访问,考察对方国家的教育体制。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范围内的两国国家委员会之间的双边和国际合作。
第二十七条
双方促进教育体制方面(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教材等)信息和资料的交换。
三、体育和青年
第二十八条
双方促进两国青年领域内的专家交流,以便了解对方青年机构及其计划。
第二十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青年组织之间的合作。
第三十条
双方鼓励通过运动队和体育官员之间的交流,促进两国在体育方面的合作。具体交流与合作事宜由双方相应部门或运动协会直接商定。
四、新闻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