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音乐中心录音资料馆赠送音乐专业书籍和资料。
(二)互派乐器演奏家和音乐家举办音乐会和讲座,时间不超过一周。
双方鼓励介绍对方国家词曲作者、特别是当代作者的作品。
第十条
双方鼓励本国的艺术机构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造型艺术展或画展。
双方互办造型艺术展或画展,随展人员两名,为期一周或10天。
第十一条
双方通过下列交流促进突尼斯贝依特·埃尔·依克玛科学、文学和艺术学院和中国艺术研究院之间的接触:
——共同研讨科学、文学项目。
——交换研究人员和学院刊物。
——建立并加强该学院和中国艺术研究院之间的合作,以便实现该学院二○○二年至二○○四年的计划。
第十二条
双方为翻译和出版对方国家最具有代表性的文学作品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个由五人组成的作家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十天。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档案领域内的合作,尤其是在档案查询、交流经验、出版物和缩微档案片方面的合作。
第十五条
双方承认对方自然人和法人及相关人享有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并依据国家准则保护上述权利。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在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领域内的合作并交换相关信息。
二、教育、高等教育和科研
第十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每年向突方提供5人/年奖学金名额,并提供来华和学成回国的国际旅费;突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五个奖学金名额。
第十八条
双方将在下述科学和教育学方面交流经验:
——建筑和城市规划研究。
——海洋和渔业资源研究。
——工艺美术。
——美术和音乐学。
——体育教师。
——语言教学。
——就业指导、培训,工作的组织和生产力方面的研究、探索和实践。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