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二00二年、二00三年、二00四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和友谊,根据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决定签署二○○二年、二○○三年、二○○四年执行计划。
一、文化和艺术
第一条
双方互派文化领域的专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和文物保护机构之间通过交换考古、历史和人类学出版物以及专家访问的方式进行合作,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突尼斯国家文物开发和文化发展署同中国的对口机构建立联系,在文物推介方面进行合作。
第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个三人文物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为期一周左右。
第四条
双方鼓励各自的剧团应邀参加对方国家根据其现行规定举办的国际艺术节。突方邀请中方参加于二○○三年十月举办的迦太基戏剧节。
双方互换信息和资料,致力于建立两国戏剧机构间广泛的合作关系。
第五条
双方互换信息,以便两国电影机构和协会建立联系。
第六条
双方鼓励参加对方国家按其内部规定举办的国际电影节。
第七条
突方邀请中方参加于二○○二年十月和二○○四年十月举办的迦太基电影节。
第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之间根据各自现行的规定,通过交换出版物、图书目录、手稿目录和与两国历史、文化相关的资料开展合作。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图书馆专家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考察、访问,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九条
双方邀请对方国家的音乐和舞蹈团组参加各自国家依据其内部规定而举办的艺术节。
阿拉伯地中海扎赫拉《明星》音乐中心通过下述活动与中国音乐机构建立交流和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