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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国政府关于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第二条

协议的适用



  本协议适用于在本协议生效前或生效后的缔约一方投资者根据另一缔约方的法律和法规在另一缔约方境内的所有投资中,但是不适用于在该协议生效前产生的争议、请求和分歧。

第三条

促进和保护投资



  一、缔约一方应鼓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并为此创造有利条件,应当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接受这种投资。
  二、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应受到公正平等的对待并享受充分的保护和安全。
  三、在不损害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缔约一方不得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投资的管理、维持、使用、享有和处分采取任何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措施。
  四、投资收益以及再投资所取得的收益享受与投资同样的保护措施。

第四条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一、在本条款内,“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系指运作,管理,维持,使用,享受以及处分投资者的投资。
  二、在不损害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缔约一方应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收益以及与投资有关活动不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及与投资有关活动的待遇。
  三、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收益及与投资有关活动的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及与投资有关活动的待遇。
  四、本条款项下所给予的待遇不适用于缔约任何一方基于其关税同盟、经济联盟、共同市场或者自由贸易区成员资格或与之有关的提供给第三国投资者的特权。
  五、本条款项下所给予的待遇不适用于缔约任何一方基于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或者其他有关税收的国际协议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优惠。

第五条

损失赔偿



  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如果由于战争、武装冲突、全国紧急状态、起义、内乱、暴乱或其他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缔约另一方给予其恢复原状、赔偿、补偿或采取其他措施的待遇,不应低于它给予本国或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由此产生的款项可以自由转移。

第六条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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