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国政府关于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
愿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
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将有助于激励投资者经营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经济发展,
愿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同意在不放松对健康、安全和环保措施的普遍适用情况下实现这些目标,
尊重投资所在地缔约方的主权和法律,在缔约方主权和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投资,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动产,不动产及抵押、质押等其他财产权利;
(二)公司的股份、股票、债券或其他形式的参股;
(三)金钱请求权或与投资有关具有经济价值的合同项下的行为请求权,与投资直接相关的贷款包括在此限;
(四)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工业设计,商标,商名,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和商誉;
(五)法律或法律允许依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勘探、耕作、提炼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作为投资的财产发生任何形式上的变化,只要这种变化符合投资所在地缔约方的法律和法规,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
二、“投资者”一词,系指:
(一)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法律,具有其国籍的自然人;
(二)经济实体,包括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法律设立或组建且住所在该缔约一方境内的公司、协会、合伙及其他组织。
三、“国民”一词,系指上述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人。
四、“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利息,资本利得,股息,提成费和费用。
五、“领土”一词: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包括领陆、内水、领海及领空),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领海以外的海域。
(二)关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指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群岛国,包括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的几个岛屿、其群岛水域、领海及其领空,以及根据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法律和国际法,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拥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领海以外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毗连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