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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二00二年至二00四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第二十条



  双方鼓励在本国的报纸和杂志上刊登介绍对方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文章。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交换广播和电视节目、有关文化和科学内容的电视纪录片、音乐影片和其他节目。

四、体育和旅游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从事体育教育、训练和比赛方面的组织、协会和机构相互交流经验和交换资料。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旅游业进行合作。

五、青年

第二十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青年或青年组织成员进行访问,人数不超过五人,为期六天,以增进两国青年之间的友谊和合作。

第二十五条



  双方互换有关青年各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六、一般条款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相互邀请对方文化、艺术和科学界人士进行讲学,参加本国组织的文化、艺术和科学方面的各种国际会议、座谈会和专题讨论会。邀请信须在活动举行前至少两个月发出。应邀人员抵达日期和旅行安排须提前至少十天通知邀请方。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各自国家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进行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由两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商定。

七、财务规定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计划规定的人员互访所需费用,按照如下规定办理(另有协议的除外):
  (一)派遣方负担抵离接待方首都的国际旅费。
  (二)接待方负担为执行本计划的派遣人员在其国内逗留期间的费用(食宿费、国内交通费及执行文化交流计划的其他费用),并在对方人员突发急病或出现事故的情况下提供免费医疗。如需要,提供一名翻译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有关双方艺术团商业性演出的经济条件由有关部门另行商定,并签署具体协议。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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